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控制在参评学年学院参与综合测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在处分期内,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在学校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建设、平安校园网格化构建、“温情三部曲”活动、文明班级创建、素质养成主题周、周末文化集市及学院学生工作品牌建设等重要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明显;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四)学习目标明确,刻苦努力,参评学年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15%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同时,具有较强的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科技与学术活动;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三好学生”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表。学生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如实申报,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班级评议。所有参评对象均需参加班级评议,并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班级评议人数需达到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评对象需在班级评议中获得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支持才可参评;
(三)学院推荐。二级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控制比例审核推荐人选,并经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五)公布表彰。学校向“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二级学院将《“三好学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