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分10个月发放(其中2、8月不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2级研究生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