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关怀,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我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申请及评审程序
就业补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每年4月1日前,由校学工处下发通知;
2、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学生自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厦门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3、各二级学院进行初评、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与相关材料报送校学工处进行再次审核;
4、学工处组织二次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校级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造单提交,从校奖助经费中统一拨付;
6、由财务处将补助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毕业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能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求职就业活动。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厦门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人)。
2、厦门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实行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3、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行为的,将取消其当学年资助、评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8年1月24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