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4


 

关于修订《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学生〔2023〕51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生工作处

2023年9月13日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国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且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在处分(含通报批评)期内;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生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 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 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 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同一人,“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


学金”不能同时受享。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 每年 9 月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名额下发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2. 经班级评议后,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 提出初评名单并公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厦门市教育局。

4. 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厦门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资金拨付到校后,通过银行转入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


书,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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