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24年5月7日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
(三)在校期间曾荣获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综合素质良好。
第五条 参评本科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大学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专业前30%,且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不低于70%;
(二)积极参加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三)被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国际高水平院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如: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高校等),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六条 参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含延迟毕业学生);
(二)学位论文首次评阅每份评阅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
(三)学业成绩优良,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中,学位课成绩80分以上门数达学位课总门数的60%;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素养,科研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视同)在T1-T2类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导师第一发明人,研究生第二发明人视同)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获A1-A3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级银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本条所述科研成果或获奖须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刊物分类以学校最新公布的刊物分类办法为准。
第七条 在符合上述参评条件情况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重点推荐: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二)被“选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等国家或地方服务基层相关项目录用;
(三)本科生获得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竞赛目录的学科竞赛A类(包含T类)赛事或福建省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目录赛事的省级二等(或银)奖以上或美育和体育A、B类赛事的省级三等奖(或铜奖)以上;
(四)本科生在省级以上CN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主持人身份获得知识产权者;或担任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团队负责人并完成项目结题;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出贡献或表现。
第八条 凡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学生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如实申报,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参评对象需经过班级评议且获得超过半数的支持;
(三)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参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五)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二级学院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