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理工〔2026〕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20

厦理工〔2026〕27号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班干部、各年级和专业学生干部、院级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推荐参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年学院学生总数的4%;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推荐参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年学校学生总数的2‰以内。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参评学年未在处分期内;

(二)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在综合素质考评、学术科研、各类考试、评选、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诚实守信,没有弄虚作假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能够发挥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协作,在同学中传递正能量;坚持原则,有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认可度;

(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意识形态、校园文化品牌活动等重要学生工作中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五)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含大学生体质测试);

(六)原则上需要在参评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表。学生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如实申报,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干部、各年级和专业学生干部、院级学生干部申请参评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申请参评的,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所有参评对象均需参加班级评议,并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班级评议人数需达到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评对象需在班级评议中获得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支持才可参评;  

(三)初审推荐和公示。班干部、各年级和专业学生干部、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审核和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五)公布表彰。学校向“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二级学院将《“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评选和表彰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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