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未成年人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2012年版)

来源:林金国       发布时间:2013-03-28

项 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无起付段

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门诊

5000元以下

65%

55%

45%

5000-10000元以下

55%

45%

35%

≧10000元

35%

25%

15%

住

院

10000元以下

35%

25%

15%

10000--20000元以下

30%

20%

10%

≧20000元

25%

15%

5%

参 保 条 件

大 学 生

未 成 年 人

①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生”)

②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子女);

②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

备

注

①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60元)

②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给地税部门。

③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④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 21 万元(个人负担25%);

⑤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①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必须是居住本市,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是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②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

③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 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21 万元(个人负担25%);

④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学校、居(村)委会申请参保,新生儿(一周岁以内)每月均可办理。

⑤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为100元(每人每年政府补助360元)。残疾人员及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摘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2016-2017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版权所有

地址: 厦门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邮编:361024   电话:0592-6291309  电子邮件:xsc@xm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