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生”)
②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子女);
②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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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①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60元)
②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给地税部门。
③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④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 21 万元(个人负担25%);
⑤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 ①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必须是居住本市,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是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②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
③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 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21 万元(个人负担25%);
④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学校、居(村)委会申请参保,新生儿(一周岁以内)每月均可办理。
⑤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为100元(每人每年政府补助360元)。残疾人员及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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